江苏:污染排放统筹标准提升 考核奖励也有新变动

江苏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并且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内容也有了相应调整。
调整变化如下:
苏政发〔2016〕158号即《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梳理一下重点内容如下:
根据方案,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简称“263”专项行动,计划用3年时间,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其中“两减”指的是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和减少落后化工产能;“六治”指的是治理太湖水环境、治理生活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和治理环境隐患;“三提升”包括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和提升环境监管执行水平,可谓声势浩大。
附政策全文:
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污染物排放统筹标准。从2018年度开始,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磷、总氮、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考核挂钩标的统筹标准分别提高500元,即苏南、苏中、苏北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2000元、1700元、1500元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
二、实施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从2018年度开始,将“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调整为“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即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四项指标达到省定任务的市、县(市、区),分别按收取该市、县(市、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5%、10%、10%、10%进行奖励。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苏政发〔2016〕158号文件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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